(2016)鄂0302民初50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裕洋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裕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5005-6号原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俊,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裕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辽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照宏,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依原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1月2日裁定对被告湖北裕洋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申请解除以下7套房产的查封(2-1-2705、2-1-2805、2-1-3003、2-1-2505、2-1-2605、2-1-1904、2-1-2702)。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裕洋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茅箭区武当街办辽东路(裕洋·未来城,预售登记证号:十房预售字2015-024号)下列7套房产的查封:2-1-2705、2-1-2805、2-1-3003、2-1-2505、2-1-2605、2-1-1904、2-1-2702。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