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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传芬与十堰江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芬,十堰江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孙传芬,女,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十堰江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路276号大坝社区四组。法定代表人:宦吉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传芬与被执行人十堰江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十堰江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孙传芬欠款45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十堰江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19日起,本院向银行、证券、车辆管理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十堰江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十堰江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无证劵、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地产等财产。2017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十堰江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十堰江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孙传芬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孙传芬,申请执行人孙传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石 谦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