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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魏久展、袁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久展,袁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398号申请人:魏久展,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袁悦,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申请人魏久展与被申请人袁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魏久展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悦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魏久展自愿以名下农行存款(账号62×××12)1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袁悦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申请人魏久展提供担保用的农行存款(账号62×××12)15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魏久展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