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煌与临泉县江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煌,临泉县江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067号之一原告:张煌,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瑞娜,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志,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江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姜尚大道西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10570281001(1-1)。法定代表人:毛爱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煌与被告临泉县江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炳峰审 判 员 张振田人民陪审员 梁治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