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政衡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13号申请人李某,男,2007年11月25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人,住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申请人李某之父。被申请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曾楷峰。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政衡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贺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