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233厦门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景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景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3233号原告:厦门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大道14号第二、三层。法定代表人:陈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依群、徐清岑,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景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龙锦路以东、永宁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郝煜。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景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