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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旺运煤业有限公司与九台区天赐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旺运煤业有限公司,九台区天赐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432号原告:吉林省旺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小区13号楼1单元603室。法定代表人:孙世杨,总经理。被告:九台区天赐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镇后梨村。法定代表人:曲雪峰,总经理。原告吉林省旺运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九台区天赐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有义务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现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旺运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