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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0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百卓裕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艺轩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百卓裕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艺轩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703号原告:深圳市百卓裕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礼明。委托代理人:陈有维、黄锦,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艺轩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中刚。委托代理人:江光华、谢汝琼,广东若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百卓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艺轩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曾就深圳市布吉青年公寓项目设计、施工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进行招标,最终由被告中标承包涉案工程,并于2017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深圳布吉青年公寓项目装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涉案工程,包干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4500000元。《承包合同》亦约定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原告有权免责解除合同,且无须经被告同意。《承包合同》签署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告支付了首期工程款人民币2900000元,然而被告违反《承包合同》约定,至今未向原告提交履约保证金,对此,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2017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自设立起的注册资本仅有50万元,而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相关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净资产应达到200万以上。可见,被告实际并不具备承包涉案工程的资格。为此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限期解释并提供正式的资质证书。然而,被告对此不予理会。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告寄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合同。涉案《承包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全额向原告返还工程款290万元,被告未接到原告开工令以及工程图纸未经原告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开工,严重违反《承包合同》约定。综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2月9日签署的《深圳市布吉青年公寓项目装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已于2017年3月30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工程款290万元及利息;3、被告立即将涉案工程现场交还予原告;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深圳市深艺轩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华新区,本案依法由被告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深圳市深艺轩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深艺轩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深艺轩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