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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任培英与卿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财保79号申请人:任培英,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卿济明,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任培英与被申请人卿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任培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卿济明在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账号:62145xxxxx),冻结金额以100,000元为限。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培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卿济明在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账号:62145xxxxx),冻结金额以1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茏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