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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5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曾锦涛与郑志才、邓运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锦涛,郑志才,邓运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5780号原告:曾锦涛,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武平,广东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莹,广东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志才,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邓运环,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曾锦涛与被告郑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曾锦涛申请追加了邓运环作为本案被告,后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曾锦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志才、邓运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锦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为同学和朋友关系,2014年4月15日,被告因经营华润万家超市土猪、蔬菜生意需要,产生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0元,原告经考虑后基于信任而同意向被告借款。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表明己收到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款发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被告仍未偿还50000元借款。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己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曾锦涛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本院追加邓运环为被告,并主张由于上述债务发生于郑志才与邓运环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郑志才与邓运环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郑志才、邓运环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曾锦涛与郑志才为朋友关系。2014年4月15日郑志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曾锦涛借款50000元,曾锦涛当天将该款项汇入郑志才中国工商银行62×××40账户,郑志才亦于当天出具借据给曾锦涛,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曾锦涛称郑志才至今未归还任何本金或利息。另查明,郑志才与邓运环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借据、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银行转账详情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曾锦涛提供的借据、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银行转账详情单等证明郑志才曾向其借款50000元,本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曾锦涛称郑志才并未归还任何本金,故对曾锦涛要求郑志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并无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曾锦涛主张郑志才应支付自2016年7月7日(起诉之日)起以借款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上述债务发生在郑志才与邓运环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曾锦涛要求邓运环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郑志才、邓运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志才、邓运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曾锦涛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7日起以借款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郑志才、邓运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宏平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冯婉仪黄淑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