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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恢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朱启元、李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启元,李军,王黎明,李增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恢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启元,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46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67年4月5日出生,49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申请执行人:王黎明,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44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执行人:李增安,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53岁,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以(2016)皖1125执恢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李增安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定滁路锦绣花园29#房地产一处。经委托评估,评估价为167.9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增安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定滁路29#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9)一处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烨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