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钢与被执行人阙卫刚、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钢,阙卫刚,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霍钢,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阙卫刚,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黎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阙卫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虽查封有被执行人财产,但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暂不宜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民初10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邵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