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董桂英、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桂英,傅帅,苏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756号申请人:董桂英,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傅帅,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苏英,女,成年,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号高分子材料创新园*座*层***室。申请人董桂英与被申请人傅帅、苏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董桂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傅帅、苏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价值9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董桂英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傅帅、苏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4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969.00元,由申请人董桂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