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斯诺堡轴承有限公司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斯诺堡轴承有限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323号原告:北京斯诺堡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西城区三义东里2-20号。法定代表人:韩秀岩,职位:总经理。被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法定代表人:俞章法,职位:董事长。原告北京斯诺堡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斯诺堡轴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斯诺堡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