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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罗新华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9刑初81号公诉机关安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新华,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高安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新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文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罗新华驾驶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安福县工业园白水泥厂时,拒不接受安福县公路局治超大队和运管大队联合执法检查,撞坏路政执法车保险杆后,一路向吉安县万福镇、油田镇和新余市九龙山逃窜,路政人员及交警随后一路尾随并通知前方民警设卡,罗新华见状后强行冲过民警设置的卡点,致使路政执法车严重受损。经鉴定,被撞坏的执法车损失共计20703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归案说明、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2、证人江某、王某、陈某、张某、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新华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新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新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罗新华驾驶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安福县工业园白水泥厂时,拒不接受安福县公路局治超大队和运管大队联合执法检查,撞坏路政执法车保险杆后,一路向吉安县万福镇、油田镇和新余市九龙山逃窜,路政人员及交警随后一路尾随并通知前方民警设卡,罗新华见状后强行冲过民警设置的卡点,致使路政执法车严重受损。经鉴定,被撞的路政执法车辆赣D×××××江铃宝典皮卡车,车损为16223元;赣D×××××丰田小汽车,车损为448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新华赔偿了车损费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罗新华强行冲撞公路治超大队和公安机关设置的四道卡点,在新余南高速入口路段,民警用阻车带将其逼停,被告人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2)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新华犯罪时为成年人。(3)相关书证(安福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安福县交警大队、新余市公安局、吉安县公安局的出警经过及说明、工作证明、称重单)。证实被告人罗新华驾驶货车超载,不接受路政工作人员检查,并冲撞路政执法车逃逸,安福县交警大队、新余市公安局、吉安县公安局接警后,民警出警拦截罗新华车辆情况,及公安民警、路政工作人员均有执法资格等,案发后,被告人罗新华赔偿了车损费用)。2、证人证言:(1)证人江某(被告人罗新华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4日中午,罗新华驾驶赣C×××××货车,我陪同一起到吉安县浬田装做瓷砖的土,经安福县境内时,我们看见一辆路政执法车辆,当时这辆路政车想拦下我们的货车检查,罗新华知道是抓货车超载的,就直接开车过去,并将路政车撞开,往省道回高安市,想不到路政的执法车辆追上来,并且一路开着警报器,罗新华没有停车,之后路政执法车辆到路面宽阔的地带超过了我们的车,和一辆警车停在一块想拦下我们的货车,但是罗新华没停车还将阻拦我们的车子撞开往新余方向逃,警车在后面追了过来,一直到了新余市九龙山,前面有警车类的车辆闪着灯停在前面,路上放了东西,罗新华见开不过去,只好停下车子,之后我们便被带到安福县公安局的事实。(2)证人王某、陈某、张某(均系路政工作人员)的证言。均证实2017年3月4日下午1时30分许,我们在安福县工业园白水泥厂执勤时,见前方来了一辆装满一车高岭土的牌号为赣C×××××大货车,我们就引导车主停车接受检查,车主没有停车,直接将我们的执法车撞开逃逸,我们便开着被撞烂的执法车去追,同时向交警部门报警,追到高速路口时,我们的执法车超过大货车,并下车去拦大货车,但大货车没有停强行冲过去了,往吉安县万福镇方向跑,由于货车速度很快,吉安县万福交警中队民警开车拦截也没拦住,货车继续往吉安县的油田方向跑,我们开车超过大货车,同时按响报警器,大货车不但没有减速的意识,反而将我们的执法车尾部撞烂,在吉安县的油田镇街上我们看见油田派出所的警车横在公路中间,2名穿警服的民警站在警车旁,于是我们开着自己的车和警车并排将路面封死,大货车没有减速强行将我们的执法车撞开,导致我们的车撞到路边的其他车,然后继续往新余方向逃跑,由于我们的执法车严重损失无法开,我们只好坐油田派出所的警车去追,直到新余市九龙山乡,看到九龙山派出所的警车亮着警灯停在路边,民警在公路上设置了阻车带,大货车司机见状停下车就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带至安福县公安局的事实。(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4日下午14时30分许,我开车途经油田林场,当时我的车停在公路右侧道上,看到一辆警车和一辆路政执法车横在公路中间,有两名穿警服的警察和几名穿了工作服的路政工作人员在两侧拦车,同时看到一辆大货车正加速朝卡点直冲过来,将路政执法车撞翻,由于冲力很大,路政执法车就撞到我车的前部,大货车又加速往前开,警察和路政工作人员就坐着警车从后面追去的事实。3、被告人罗新华的供述。供述2017年3月4日中午,我驾驶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到吉安县浬田乡装白泥运回高安市,当时我妻子陪同一起,中午1时30分许,我们途经工业园白水泥厂时,看到安福公路局路政执法车停在路中间检查超载车辆,两个穿着路政工作服的工作人员在路上示意停车,由于怕罚款,我就加大油门强行冲过去,当时我的货车就把路政执法车保险杆刮坏,我没有接受他们的检查,就往瓜畲高速路口开,路政执法车就一直在后面追赶,到瓜畲高速路口时,路政执法车超过了我的货车,停在高速路口公路右侧的第二车道,两个路政工作人员拦我的车,我还是没有停车接受检查,从路政执法车的左侧冲过去了,一直往吉安县万福方向开,在万福至油田的中间路段,突然看到路政执法车从右侧超我的车,我就故意猛向右打了一下方向盘,撞到了路政执法车的尾部,还看到交警的车在后面追我,他们想超我的车我也没有让他们超,当我的车行驶到油田派出所路段时,看到公路的左侧横着一辆警车,右侧横着一辆路政执法车把路堵死了,当时我只想着逃跑,就加大油门冲了过去,并将路政执法车撞翻,开着货车往新余九龙高速开,到了九龙高速路口,公路旁停着一辆警车,路边站着几名穿警服的警察示意停车检查,我看到前面有阻车带没有办法只能停下来,一下车我就拼命逃跑,没跑多远就被警察抓住,并将我带到安福县公安局的事实。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撞的赣D×××××江铃宝典皮卡车,车损为16223元;赣D×××××丰田小汽车,车损为4480元。5、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罗新华驾驶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拒不接受路政执法人员检查,强行冲过民警设置的卡点。上述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为各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所查明的事实,均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新华明知自己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会发生扰乱国家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危害结果,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新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车辆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新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兵人民陪审员  曾绍安人民陪审员  王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