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河北省临城县财政局、刘宝四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临城县财政局,刘宝四,临城县银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2执异20号异议人河北省临城县财政局。住所地:河北省临城县岐山湖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栋。职务:局长。申请执行人刘宝四,男,汉族,1956年6月4日生,住临城县。被执行人:临城县银河煤矿。住所地:临城县黑城乡竹壁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庆入,该矿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临城县银河煤矿依法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后将被执行人临城县银河煤矿在临城县财政局的化解产能奖补资金予以冻结。异议人临城县财政局于2017年8月2日对本院作出的(2015)临执字第142-3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临执字第1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后异议人临城县财政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异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河北省临城县财政局撤销对临城县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142-3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临执字第1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少辉人民陪审员 崔晓丁人民陪审员 陈素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邢亚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