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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与杨梅、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杨梅,刘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635号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黄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力,公司员工。被告:杨梅,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刘兵,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与被告杨梅、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