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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终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闵宽海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王文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闵宽海,王文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2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扬州市文汇西路209号。法定代表人:朱鹏,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宽海,男,194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跃,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闵宽海、王文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6)苏1023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仍未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小川审判员  方 俊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叶梦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