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小娟与刘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娟,刘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506号原告孙小娟,女,1969年6月2日生,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刘拓,男,1988年6月8日生,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娟与被告刘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小娟承担71元。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