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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小娟与刘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娟,刘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506号原告孙小娟,女,1969年6月2日生,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刘拓,男,1988年6月8日生,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娟与被告刘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小娟承担71元。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