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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邱晓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邱晓倩,刘平,赖铭,黄菲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102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地址:会昌县城东大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66979484423。法定代表人:赖圣泉,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邱晓倩,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江西省会昌县人,住会昌县,被申请人:刘平,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江西省会昌县人,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邱晓倩之夫。被申请人:赖铭,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会昌县文武坝镇人民政府职工。住会昌县,被申请人:黄菲菲,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瑞金市烟草局职工。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赖铭之妻。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以下称邮储会昌支行)与被申请人邱晓倩、刘平、赖铭、黄菲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邮储会昌支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同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赖铭、黄菲菲共有的座落在会昌县庄埠乡樟坑村九龙佛小组的林权【会林证字(2014)第0706090149号】以及座落在珠兰乡迳口村田廖下小组的林权【会林证字(2014)第0801080041号及会林证字(2014)第0801080042号】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8月20日,被申请人邱晓倩与申请人邮储会昌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由申请人邮储会昌支行向被申请人邱晓倩提供可循环使用贷款590000元,同日,由被申请人赖铭、黄菲菲以其共同拥有的上述林权证为被申请人邱晓倩在邮储银行的贷款给予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时到会昌县林业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8月25日,申请人邮储会昌支行向被申请人邱晓倩放贷590000元,但到期后,被申请人邱晓倩并未如数归还,至今仍欠本金440000元及2016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经催取无果。据此,申请人诉至本院请求判处,期间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抵押的林权予以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赖铭、黄菲菲共有的座落在会昌县庄埠乡樟坑村九龙佛小组“会林证字(2014)第0706090149号”的林权以及座落在珠兰乡迳口村田廖下小组“会林证字(2014)第0801080041号”及“会林证字(2014)第0801080042号”的林权。查封期间,严禁砍伐、转让。案件诉讼保全申请费27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肖连庆人民陪审员  谢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