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得力、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得力,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俊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得力,男,199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涛,西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经贸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学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俊华,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上诉人宋得力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力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赵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被告赵俊华与上诉人宋得力并非母子关系,原审法院将宋得力的法律文书送达给赵俊华,不能视为已送达给宋得力。原审法院未向宋得力送达法律文书,开庭审理本案,剥夺了宋得力参与诉讼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得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书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