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巧芝与李文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巧芝,李文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373号原告:刘巧芝,女,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露,男,汉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巧芝与被告李文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巧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