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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巧芝与李文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巧芝,李文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373号原告:刘巧芝,女,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露,男,汉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巧芝与被告李文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巧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