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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立昭与李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昭,李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昭,男,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真容(刘立昭之妻),女,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行(刘立昭之女),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烈军,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刘立昭与李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外出,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曾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