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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代军、赵溶等与韩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军,赵溶,韩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345号原告:张代军,男,生于1964年10月14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现住建始县。原告:赵溶,女,生于1965年11月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现住建始县。被告:韩悦,男,生于1990年2月10日,汉族,湖北武汉市汉南区人,户籍地武汉市汉南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杨,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代军、赵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00.00元减半收取4700.00元,免收4000.00元,收取700.00元,由原告张代军、赵溶负担。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邹向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