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新杰、徐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杰,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杰,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安徽省灵璧县人,住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徐萍,女,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王新杰与被执行人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5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尚未受偿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7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珂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