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翠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平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刑初352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翠平,女,1963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临泉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23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慧,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翠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超、临泉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张慧,被告人李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李翠平在其位于临泉县鲖城镇家中的院内种植了一片罂粟,2017年3月28日,该罂粟被临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清点,被查获的罂粟共计528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涉案植物检材样本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刘某、杨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翠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翠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翠平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定,李翠平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翠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第一款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李翠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剑锋审 判 员 赵俊芳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邢晶晶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