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如华与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如华,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767号申请执行人:陈如华,男,汉族,1948年12月27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永慈,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如华与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苏0891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惠芹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伏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科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