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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如华与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如华,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767号申请执行人:陈如华,男,汉族,1948年12月27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永慈,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如华与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苏0891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惠芹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伏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科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