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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管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管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张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相森,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管瑜,女,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管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辽0204民初522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45462.24元,执行费7854.62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管瑜银行存款56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蓝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