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刘拥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14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拥军,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拥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7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48946.87元、诉讼费3279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权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本院(2017)陕0103执2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常庆旭执行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