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华坤、王春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华坤,王春林,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裕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2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华坤,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林,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君,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双桥子立交桥8栋7-10号。法定代表人:文华忠,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裕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12-16号。法定代表人:陈锡鑫,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华坤因与被申请人王春林、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源建司)、广西裕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华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文审判员 李永晴审判员 李海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