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执监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宿迁市龙华地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313号宿迁市龙华地毯有限公司:你向本院来信反映,在你申请执行宿迁市舜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云港中院)消极执行,请求我院监督。我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监督。经本院审查查明,执行过程中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舜通公司进行财产调查,并对舜通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抽逃出资名义,追加宿迁市宿豫区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为被执行人,外贸公司在1984378.15元内向宿迁市龙华地毯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2006年5月30日,本院将本案指定连云港中院执行。本院已发函连云港中院,要求其在收函后,完成下列事项:1.将被执行人舜通公司、外贸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依法对被执行人舜通公司、外贸公司进行财产调查,并及时将结果向你反馈,如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恢复执行,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