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雅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雅楠,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雅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雅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4日14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杨古塔村页岩砖厂,被告人李雅楠与被害人金某因装车顺序问题发生口角后动手打架,李雅楠用铁锤将金某左手打伤,致金某左手第四掌骨完全骨折。2016年12月26日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李雅楠与被害人金某达成调解协议,李雅楠一次性赔偿金某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0元,金某对李雅楠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雅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雅楠的供述,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人赵某、蔺某、闵某、孟某、董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被辨认照片列表及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照片,伤情照片,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情况说明,现实表现,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雅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雅楠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雅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秋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尹向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