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光义周光宁等与吴家容蒋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勋跃,周光宁,冯健,周光义,蒋光平,吴家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307号原告:邓勋跃,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周光宁,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冯健,男,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周光义,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蒋光平,男,汉族,1958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吴家容,女,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审理的原告邓勋跃、周光宁、冯健、周光义与被告蒋光平、吴家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勋跃、周光宁、冯健、周光义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77127元;二、判决被告以应付房款人民币177127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月3%支付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邓勋跃、周光宁、冯健、周光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勋跃、周光宁、冯健、周光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1921元,由原告邓勋跃、周光宁、冯健、周光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佳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