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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左龙妹、左平霞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龙妹,左平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63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龙妹,女,1979年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2010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左平霞,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平霞、左龙妹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赣0103刑初432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左平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左龙妹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左龙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龙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左龙妹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左龙妹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刑初4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叶  京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龙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