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伍满杰与夏子明、井安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满杰,夏子明,井安琪,广州市绿色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银通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421号申请执行人:伍满杰,男,汉族,1985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夏子明,男,汉族,1982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井安琪,女,汉族,1986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广州市绿色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侨英花园A栋1018房。法定代表人:井安琪。被执行人:广州市银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棠景街8号311房。法定代表人:夏桂江。申请执行人伍满杰与被执行人夏子明、井安琪、广州市绿色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银通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仲法民四初字第10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夏子明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