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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何儒波、襄阳市惠冠电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儒波,襄阳市惠冠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653号申请执行人何儒波,男,汉族,1949年1月21日出生,住襄阳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襄阳市惠冠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冠电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汉北工业园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朱小平。申请执行人何儒波与被执行人惠冠电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惠冠电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惠冠电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