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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靓与汤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靓,汤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710号原告张靓,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汤文海,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靓诉被告汤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靓负担。审 判 长 黄 贤人民陪审员 华 芸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于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