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72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伟与张玖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伟,张玖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1216号原告:申伟,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精河县,电话:135XX****XX。被告:张玖新,男,汉族,住精河县,电话:18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伟诉被告张玖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张玖新不在本地且无法提供详细地址,待找见被告张玖新后再诉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伟负担。审判员 巴音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巴德 玛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