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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建伟、刘可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伟,刘可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朱建伟,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可森,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调字第0000016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可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可森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建伟借款本金95万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建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万元(以95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7月25日止);三、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849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506元。现查明:本院在本案在审理阶段,于2016年12月7日,依法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刘可森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G6栋2单元17层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昌070534018,建筑面积:181.5平方米)、担保人郑盛红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60号常阳丽江城12栋2单元5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604415,建筑面积:137.0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了查封,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建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可森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G6栋2单元17层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昌070534018,建筑面积:181.5平方米)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郑盛红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60号常阳丽江城12栋2单元5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604415,建筑面积:137.04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万昕人民陪审员  魏文强人民陪审员  骆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肖述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