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民督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湘华与被申请人:段月明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支付令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湘华,段月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1103民督86号申请人:周湘华,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段月明,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湘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周湘华称,被申请人段月明分别于2015年11月17日、2015年10月20日、2016年4月20日向申请人借款50000元、60000元、20000元,共计:130000元。此款经申请人多次催收,借款本金至今未予偿还。现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段月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周湘华借款本金130000元。申请费967元,由被申请人段月明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潘文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