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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庞勃与聂云龙、刘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勃,聂云龙,刘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庞勃,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聂云龙,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刘文静,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庞勃与聂云龙、刘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标的款1011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未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戈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青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