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3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韶关市天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世雄、李细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天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世雄,李细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400号原告:韶关市天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韶南大道三公里金沙小区开发区宿舍*栋***号。法定代表人:林和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祖华,物业部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涛,物业部经理。被告:邓世雄,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李细妹,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天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世雄、李细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天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天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天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韶关市天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志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杜颖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