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郝变英与程爱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变英,程爱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769号原告:郝变英,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梭峪乡长港74号。被告:程爱平,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梭峪乡长港74号。原告郝变英与被告程爱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变英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程毅抚养权归原告,随原告生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9年在一起同居生活,于同年11月3日生长子,取名程斌。2010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25日生次子程毅,学生。婚后前几年还能凑合着在一起生活,过了五、六年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因是被告懒散,不愿意干活,也不工作挣钱养家,家里生活困难重重,只能由原告出去打工养家,被告又对原告不放心,怀疑原告不是正当打工,跟原告吵闹,曾在2012年冬天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骑在原告身上,卡着原告的脖子,往死里打,直到原告无力反抗,被告才停手。从那一天开始,原告对被告失去了信心死了心,不再跟被告吵闹,总怕哪一天被告会把原告害死,在这恐怖的环境中生活到2013年正月底,原告终于抱定决心要坚持离开这个家庭,原告带上二儿子离开了家,开始了与被告分居生活,在2013年11月份底原告在古交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给被告机会希望与原告和好,第一次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但被告并没有理会法院的好意,没有任何实质行动,和好无望。2014年7月原告又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10月10日法院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5月份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几年来都在诉讼中渡过,分居生活五年之久,原告经过几年的分居生活,精神上和身体上遭到了极大的催残,已经快崩溃了,原告再次请求法院,按照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规定,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还社会一个公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诉后至今尚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变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慧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