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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召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召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640号被执行人张召欣,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暂住临沂市兰山区。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费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1立案执行。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费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罚金本金500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债权,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费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凭本裁定及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费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尧审判员  孙 侠审判员  史瑞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