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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恒生地产济南有限公司与赵延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恒生地产济南有限公司,赵延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恒生地产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延志,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森,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恒生地产济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延志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恒生地产济南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4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4月,赵延志作为原告,因要求被告恒生地产济南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至原审法院。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恒生地产济南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此后双方一致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恒生地产济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其住所为济南市槐荫区。原审法院据此管辖本案,并无不当。被告虽称双方一致同意发生争议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恒生地产济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恒生地产济南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此后双方一致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被上诉人赵延志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等而引发的纠纷,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虽称双方一致同意发生争议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亓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