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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虎章、邢巧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虎章,邢巧连,李尔松,王秀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099号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88152M(1-1)。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广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虎章,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邢巧连,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李尔松,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王秀珍,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虎章、邢巧连、李尔松、王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唐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良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