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振付与刘继文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付,刘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振付,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继文,男,汉族,1962年4月14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王振付申请执行刘继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621民特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继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二),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继文所有小型轿车一辆(号牌号码:皖S****3)的查封(扣押);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621民特3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