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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戴鑫鑫、龙彩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戴鑫鑫,龙彩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10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代表人文爱华。委托代理人余希。委托代理人冯柳。被告戴鑫鑫。被告龙彩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戴鑫鑫、龙彩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61元,依法减半收取443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承担。审 判 长 谭 方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蒋明慧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