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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贺兴凤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贺兴凤,其余略。被执行人:张军,其余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01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受理了贺兴凤申请执行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起之即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贺兴凤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470元、申请执行费822元的义务,同时,应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张军未履行完毕,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不动产登记、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军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瑾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