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5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北京摩斯投资有限公司与树权(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摩斯投资有限公司,树权(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5805号原告:北京摩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孙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燕,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成,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树权(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徐岭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静,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摩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树权(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就双方在本案中争议的设计咨询合同相关事宜先行向本院起诉原告[案号:(2016)沪0104民初24412号],因两案具有本诉与反诉的性质,故本院将两案予以合并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摩斯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1月13日签订的《室内设计项目设计咨询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36万元及预付款9万元(原告已付被告27万元,其中18万元为定金,9万元为预付款)。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室内设计项目设计咨询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南三里屯1号楼北京三里屯洲际酒店(37/38)小矮人餐厅俱乐部进行设计,工作内容包括:提供平面图、主要材料建议表、全套施工图、平面铺装图及参与现场工作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支付被告定金27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月8日前向原告提交概念方案阶段设计咨询成果,并于2016年1月22日前向原告提交方案阶段成果。但是,被告并未按上述时间节点向原告提交完整的方案阶段工作成果,经原告多次催促,在超过合同履行期限三十日后仍未能提交,后于2016年5月15日才将方案设计的成果光盘寄送原告,致使原告无法按时开工,损失巨大。2016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寄送了《合同解除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确认合同约定的定金27万元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有悖于法律规定,实际上其中定金只有18元,剩余9万元作为设计费的预付款,但是无法明确是针对哪个阶段的。同时,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具体包含双倍返还定金36万元和预付款9万元。树权(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书面确认被告概念方案阶段设计成果后,被告在四个工作周内提交方案阶段设计咨询成果。被告于2015年12月25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提交了设计方案第一稿,后又于2016年1月11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提交了设计方案第二稿并得到了原告法定代表人孙洋的确认,孙洋还指令被告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并多次明确表示会支付相关设计费用,被告不存在原告诉称的逾期提交设计成果的问题。合同还约定,被告在提交设计成果5日内,原告必须验收,原告没有书面回复,就视为严守通过。原告并未对被告提交的设计成果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已认可原告的设计成果。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定金27万元已转化为设计费,被告已提交了相关设计成果,无需返还。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3日,原告(委托方、甲方)、被告(受托方、乙方)签订《室内设计项目设计咨询合同》,约定:甲方将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洲际酒店(37/38)小矮人餐厅俱乐部室内设计咨询工作(以下简称涉讼项目)委托乙方实施;类型为KTV+餐厅;设计范围为37F、38F,暂定设计面积为2000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实测数据为准;设计咨询内容为本项目的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咨询;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本项目室内设计咨询的工作范围和内容为:1、方案设计阶段提交成果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地面材料;墙体立面图;重要空间表现图或彩色透视效果图;主要材料建议表;家具推荐,色彩面料选择建议清单;2、施工图阶段提交成果文件包括:全套施工图(不包含机电、消防、给排水、暖通及结构专业图纸);材料样板;定制家具设计图;选型参考图片资料:家具图片、灯具图片、窗型配饰图片;室内及户外家具清单(有相关照片、品牌、供应商);软装饰清单(有关图片、品牌、供应商);基础照片设备及清单(有相关图片、品牌、供应商);卫生间洁具及五金设备清单(有相关图片、品牌、供应商);3、施工配合阶段服务内容包括: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饰面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意图;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深化图纸是否符合设计意图;协调各专业设计(机电,暖通、给排水);定期查看工地,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参加现场技术协调会及工程例会,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配合现场验收;4、成果交付方式及载体要求:乙方向甲方递交本项目方案阶段及施工图阶段的成果的电子文件各壹套,可采用以下方式:(1)乙方将电子文件载入光盘或其他载体,光盘交甲方负责人后视为本合同标的物已交付于甲方;(2)乙方将电子文化部注入光盘或其他载体,并通过运输方式运输至甲方支付指定的地点,则乙方将该光盘交付第一承运人后视为本合同标的物已交付甲方;(3)乙方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将成果电子文件复制至甲方指定的存储设备后,视为本合同标的物已交付于甲方;(4)乙方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传送成果电子文件的,在该邮件进入甲方指定的服务器及系统后视为本合同标的物已交付甲方;设计周期在双方签订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后第一工作日起算;乙方在两个工作周内提交概念方案设计咨询成果,甲方书面确认乙方概念方案阶段设计成果后,乙方在四个工作周内提交方案阶段设计咨询成果;甲方书面确认乙方方案阶段设计成果或乙方收到甲方进入本项目施工图阶段设计指令后四个工作周内提交施工图阶段设计咨询成果;本项目的设计费总额为90万元,不含税价;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咨询费总额的30%,即27万元作为定金;乙方向甲方提交方案阶段设计成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咨询费总额的40%,即36万元;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阶段设计成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咨询费总额的20%,即18万元;本项目施工完毕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咨询费总额的10%,即9万元,暨结清设计咨询费;甲方应在乙方提交设计文件后五日内验收,如在五日内不书面回复的,视为验收通过,并认可该阶段设计成果;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设计文件后十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又不指示乙方进行下阶段工作的,乙方可以认为甲方验收通过上一阶段设计成果,且项目暂停,乙方可拒绝继续设计,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逾期支付设计费超过30天的,视为甲方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终止设计工作、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结算设计费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甲方支付的定金;甲方付清设计咨询费后,乙方在本项目设计咨询工作中产生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双方确认,乙方提供的为设计咨询服务,如涉及到需要建筑设计资质的,甲方另行聘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但乙方可就该内容提供咨询服务供甲方及甲方另行聘请方参与。该合同甲方的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信息处均为空白。2015年12与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27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岭啸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孙洋就设计方案及付款问题多次通过微信进行沟通。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提交了有关设计方案。在2016年1月11日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孙洋对被告提交的设计方案予以确认,表示同意安排方案阶段的设计费并要求被告按照设计方案出具施工图。在2016年3月27日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徐岭啸催要第二笔方案阶段的设计费,孙洋表示“我这周会处理这个事情。稍等一下。”同时,原、被告相关人员还组建了多个微信群组就设计方案进行交流讨论,2015年12月28日,孙洋在“小矮人俱乐部内部设计组”中召集大家一起讨论修改设计效果图。2016年3月15日,孙洋在“洲际项目内部高管沟通群”中对设计图予以认可,并同意被告进行施工图阶段的工作。2016年5月5日,被告将方案阶段设计成果光盘、成果提交、催款函以及设计成果确认表等资料通过快递寄送至原告的注册地址。快递送达状态显示未妥投。2016年5月15日,被告再次将上述材料通过快递寄送至涉讼项目所在地址,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孙洋予以签收。2016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寄送一份《合同解除函》,告知原告因原告逾期付款已超出30天,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结算设计费并支付违约金27万元。审理中,原告出具一份北京七个小矮人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向其股东出具的声明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为涉讼项目所在的酒店因业主增加相关费用以及租赁合同等原因使涉诉项目无法继续筹建。原告称其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告寄送了该声明,已告知被告涉诉项目停止进行。被告表示没有收到过,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签收的相关证据。庭审中,原告称,因被告不具备从事建筑设计的相关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双方确认,被告不具备建筑设计的相关资质。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就双方在本案中争议的设计咨询合同相关事宜另行向本院起诉原告[案号:(2016)沪0104民初24412号](以下简称24412号案),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原告支付被告设计费36万元及违约金27万元。因两案具有本诉与反诉的性质,故本院将两案予以合并审理,一并判处。以上事实,除原、被告庭审陈述一致外,另有双方提供的室内设计项目设计咨询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函件及邮寄凭证、合同解除函及邮寄凭证、设计成果光盘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名为“设计咨询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具体内容以及审理查明的相关事实,该合同实为工程设计合同,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束。被告虽称在合同中已载明原告不具备相关设计资质,双方对此均已明知。但“双方明知被告不具备设计资质”并不能成为双方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依据。因被告不具备设计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室内设计项目设计咨询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对于已履行部分的处理,基于设计成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专属性及专用性等特殊性,在完成并交付之后已属无法返还或者已无返还的必要,故对于被告已完成并交付原告的设计成果,双方可参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对费用予以结算。对于该部分费用的结算事宜,被告已在24412号一案中明确提出主张,本院对此也已在24412号一案中予以判处,故在本案中对此不再审处。对于原告已支付被告的27万元,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为“定金”,但对于其具体性质以及在合同终止履行后如何处理等事宜均未予以明确。被告在已就其实际完成的设计成果结算事宜另行在24412号一案中向原告提出主张的情况下,再拒绝返还该笔27万元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显属不当。在双方合同无效情况下,被告应当将27万元款项返还原告。至于原告依据定金罚则要求被告双倍返还的主张,因双方合同已属无效,原告该项主张同样已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摩斯投资有限公司与树权(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设计项目设计咨询合同》无效;二、树权(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摩斯投资有限公司270000元;三、驳回北京摩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30元,由原告负担3300元,由被告负担48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磊人民陪审员 李俊英人民陪审员 韩建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符一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来自